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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路系統(tǒng)陳立華受賄案宣判當庭表示不上訴

11月21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高等級公路建設局原黨委書記陳立華貪污、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立華以貪污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陳立華貪污、受賄違法所得予以收繳。陳立華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陳立華利用擔任吉林省交通運輸廳物資供應站站長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增瀝青采購合同價款方式,套取國家資金人民幣140萬元。2007年至2015年,陳立華利用擔任吉林省交通運輸廳物資供應站站長、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yè)務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04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陳立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單位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其貪污、受賄違法所得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