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調(diào)查
爭鳴:社會問題總是靠刑法打擊?只會讓矛盾愈演愈烈
編者:法律人劉桃文章指出社會問題總用刑法來打擊,關(guān)人不僅解決不了問題更讓矛盾越演越烈!其觀點值得關(guān)注并加以探討,隨著社會矛盾增多并日益尖銳,如何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以構(gòu)建和諧促進發(fā)展,是一個現(xiàn)實的研究課題。華夏民意網(wǎng)全文轉(zhuǎn)載法律人文章
刑法謙抑性:社會問題不能總是用刑法打擊,關(guān)完人之后依然解決不了問題,只會讓矛盾越演越烈
如今,刑法打擊手段顯得有些莫名其妙,很多社會問題往往采取動不動就要關(guān)人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尤其是前兩年的“馬樹山案”、“瑪藝珈依案”、近段時間的“高丙芳虛假訴訟案”、以及無數(shù)信訪人員因為信訪而被判判尋釁滋事案等等。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撼動了某些公權(quán)力的地位與利益,具體來說是撼動了某些官員們的利益。很多案件無法體現(xiàn)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反而成了某些當權(quán)者的手段!
一、刑法必須遵循其謙抑性,不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絕不能總是用刑事手段來解決問題。在立法上,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是立法機關(guān)在沒有其他有效手段來遏制某一惡意之時,不得已才將其列為犯罪行為,從而規(guī)定在刑法之中。在司法實踐之中,常言:“小矛盾以和為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中等矛盾定分止爭,由法院居中裁判;大兇大惡就用極端刑事手段”。不論什么問題,都是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絕大部分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也是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畢竟腦子有毛病、天生人格有障礙的人到底還是少數(shù)。舉一個例子,當今中國發(fā)生在農(nóng)村的故意殺人案件,其起因往往是一些小糾紛、小矛盾引發(fā)的,例如土地糾紛、相鄰權(quán)糾紛等,正因為這些小矛盾沒有解決好或者解決問題的方式過于簡單粗暴,讓一方有受到不公平的感受,從而讓人的怨念越來越深,最后逐步上升為刑事犯罪。同樣,法律在解決社會矛盾的時候,也要跟隨遵循這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能用民法解決的就優(yōu)先用民法,然后再用行政強制措施,最后才用刑事手段。如果沒有抓住這個規(guī)律,二話不說直接用刑事手段,換做是誰都接受不了。
二、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遏制人性之極惡,保護黨國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并不是某些腐敗分子的烏紗帽保護工具。某些腐敗分子的法治觀念、法律素養(yǎng)極其薄弱,可以說是完全不懂法,甚至認為法律是他的工具,是為了他的“統(tǒng)治”服務的。正如前兩年馬樹山舉報了縣委書記,然后被追究刑事責任,近段時間的“高丙芳虛假訴訟案”,已經(jīng)作出了77份判決,如果認為這是虛假事實,那高丙芳,包工頭以及那77位民工都脫不了干系,最后只追究了三個人的責任,是不是有點殺雞儆猴的感覺?此外,這算是很嚴重的社會矛盾嗎?你可以說算,因為畢竟他撼動的是司法的權(quán)威性,把人民法院給“玩了”,但是換個角度,作出這些判決的法官是不是也太不嚴謹了?甚至說為了事后保護這些作出判決的審判人員們,而采取如果追責的手段也不為過,犧牲了三個人而維護了司法機關(guān)的形象以及保護了眾多審判人員的烏紗帽。
三、如果說信訪人員都是瘋子,那么他們究竟是如何瘋的?幾乎所有的信訪人員,都是當?shù)卣块T比較頭疼的一個群體,因為他們在到處告狀,還要上北京告御狀。如果身正不怕影子斜,大可以讓他們?nèi)ジ?,至少他們他們堅持告狀的前提還是相信國家,相信有個說理的地方,畢竟國家設(shè)置了信訪制度,就是給人用的。但是現(xiàn)實中就不會這么理想了,不少信訪人員因為“越級上訪”、“鬧訪”等行為被判尋釁滋事罪,這是很難讓人接受的。還記得那個“提著兒子的頭去信訪”的老太太嗎?為何信訪人員如此極端,是因為他們不采取這種方式,他們的呼聲就是沒人愿意聽,他們的訴求就是得不到反饋!有些地方用刑事手段進行打擊,把人給關(guān)了,結(jié)果起了反效果,這個人放出來之后,反而“鬧”得更兇了!中國這種“不鬧不理”的風氣,就是這樣形成的。
總之,刑法還是要講究謙抑性原則,不到萬不得已不能動用刑事手段,如果社會問題總是用刑法打擊,關(guān)完人后依然解決不了問題,只會讓矛盾越演越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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